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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2019-10-29 15:33  

内农职院党发〔2018〕24号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是促进教师整体素质提高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学习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精神,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提升教师的教学、实践、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能力,建设一支适应现代职业教育要求的师资队伍,为学院发展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优先培养原则。以青年教师为主要培训对象,优先培训学科专业带头人、重点专业或新上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和骨干教师。

2.按需分配原则。依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个人发展需要制定计划,按需培训。

3.统筹推进原则。围绕学院发展目标,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统筹兼顾,分布推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学院与教学单位两级管理原则。各教学单位负责师资培养年度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教务处负责师资培养年度计划的论证与审核。

三、教师学习培训类别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类别包括学历(攻读学位)学习和非学历(学位)学习培训。

(一)学历(攻读学位)学习:包括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非学历(学位)学习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业或课程进修、“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国培项目)培训(以下简称“国培项目培训”)、行业企业顶岗实践锻炼、访问学者和其他短期学习培训等。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新入职教师或由其他非教师岗位转入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在上岗前必备的职业培训,包括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或学院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基本技能等。以集中授课、专题讲座为主,辅以实践教学和个人自学的方式进行培训,学习培训时间期限为见习期。

2.专业或课程进修

专业进修是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及教师发展需要,选派骨干教师赴国内重点高校或国家及省级高等职业示范院校进行专业进修的项目。进修院校由专业教研室或教师本人联系,学习培训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课程进修指基础课或专业课任课教师进行国内进修培训,包括新开课程的进修,因教学计划修订、新增专业需要的单科进修,实践课程授课能力提升进修,课程教育理念进修等。学习培训期限一般为1-3个月。

3.国培项目培训

国培项目培训是指针对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研修、双师型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优秀教师跟岗学习、专家团队培养培训等。学习培训时间为15天-3个月。

4.行业企业顶岗实践锻炼

为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学院将有计划地派出青年教师到专业对口企业顶岗实践锻炼。教师赴企业顶岗工作期限可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顶岗实践锻炼时间一般为1-6个月。

5.访问学者

访问学者主要指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的项目。访问学者项目是由教育部牵头实施的高校人才培养计划。由学院每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高师培训中心分配指标,通过教师个人申请、系(部)初审、学院推荐、学校审核、教育部调控的方式,选派骨干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研修。学院将根据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教师梯队培养需要,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培养专业骨干、后备专业带头人。访学期限一般为1年。

6.其他短期学习培训

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学会、协会等组织的短期研修班、培训班、研讨会、年会等。学院鼓励教师参加教育部、教育厅及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等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有选择性地参加学会、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教师学习培训活动。学习培训时间在1周以内。

四、选派学习培训教师的条件

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和科研任务,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无教学事故及通报批评,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见习期教师原则上不安排除岗前培训、顶岗实践锻炼以外的其他学习培训。

(一)学历(攻读学位)学习的条件

1.教师到学院工作满3年,可申请攻读学位。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本单位学历结构确定培养人选,并进行排序。严格审核准入条件,攻读学位方向要与本单位专业建设、教师梯队建设及教师本人现从事教学科研方向一致。

2.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师占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80%以上的单位,应控制攻读硕士学位人数;博士学历教师占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50%以上的单位,应控制攻读博士学位人数。

3.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实际情况,原则上应安排教师脱产攻读学位,且每年不得超出2人,其中15人以下的教学单位不超过1人。

(二)非学历(攻读学位)学习培训的条件

1.岗前培训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由各级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师培训项目,新进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

2.专业或课程进修的条件

(1)参加专业进修培训教师须在学院任教满2年以上,主要针对专业负责人及专业建设急需培养的骨干教师等。

(2)赴国内其他高校的课程进修培训面向工作1年以上的专任教师,主要针对教学经验不足的年轻教师。

3.国培项目培训的条件

坚持按需培养,以满足专业发展需要和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为主,夯实专业基础,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教学与实践能力。以参加暑期培训为主,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凡在学院任教满2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进行申请:入选学院“136工程”的各层次人选,各级教师技能大赛获奖者,指导学生比赛获得奖项的指导教师,各级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排名前三位人员(自治区及以上项目为额定参加人)及其他院级以上教学活动获奖者,各级教学成果获奖的额定人员,各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课题或项目的主持人(自治区及以上项目为额定参加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团队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位),系内专业建设急需培养的骨干教师,名师工作室和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主持人等。

其他系内认为确需培养的骨干教师,需单独申请报批。

4.行业企业顶岗实践锻炼的条件

按照教育部要求,职业院校教师在5年内累计完成不低于6个月的行业企业顶岗实践锻炼。凡没有本专业行业企业实践经历的教师或长期脱离行业企业一线工作的教师,均应定期到企业参加专业实践锻炼。

5.访问学者的条件

(1)教学科研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具备一定外语表达能力,并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外语测试。

(2)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原则上应是专业、课程、团队带头人或青年骨干教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院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符合项目规定的条件。

6.其他短期学习培训的条件

短期学习培训教师原则上应在学院工作1年及以上,学习培训内容应结合学院和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发展需要,与本岗位教学、科研工作密切相关,有具体明确的任务和目标要求,能有针对性地学到某一方面的知识、技能、方法或能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选派的教师由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参加其他短期学习培训不超过3次。

五、计划制定、审批与程序办理

(一)三年学习培训规划制定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专业发展需要以及经费分配情况,以构建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的“双师型”教师梯队为目标,合理配置师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三年教师学习培训规划,并按照学院年度经费计划进行名额分配及费用划拨。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三年教师学习培训规划进行汇总、讨论、征集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并上报学院研究确定后发文公布。

(二)年度计划申报

各教学单位每年12月初提出下一年度学习培养计划报送教务处,计划要坚持有利于本单位长远发展,在不影响年度教学工作任务、正常岗位工作任务前提下进行。学院原则上不进行计划外培养,因工作需要或确实认为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有价值的学习培训可单独报批。

(三)计划审批

教务处将培养计划汇总并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结合各教学单位工作特点和教师在职进修学习的实际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制定全院下一年度的学习培训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同意后实施。

(四)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前根据学院师资培养计划提出学习培训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师资培养计划签署意见。

2.单位审核。各级各类学习培训(其他短期学习培训除外),拟参加学习培训教师本人需持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的申请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教务处按照师资培养计划提出意见,经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同意后执行。其他短期学习培训需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同意后执行。

3.各教学单位每年度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教师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专职教师总人数的30%以内。

六、组织职责与管理考核

(一)组织职责

1.教务处负责学院专任教师学习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政策指导、交流与评估,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培训工作。其职责是:定期检查、督促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建立教师培训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情况;不断完善各种学习培训途径和形式,推广经验;定期召开学习培训工作会议,总结学习培训工作情况;加强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基地的管理制度。

2.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学习培训规划的制定,并由相应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以及教师个人发展的情况,切实做好教师学习培训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管理规定,保证培训工作的落实;建立本单位教师培训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情况;为学习培训教师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创造学习时间;与培训人员保持联系,关心外出学习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培训单位做好工作;与培训人员落实外出学习培训期间的学习任务、工作安排。对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3.学习培训人员的职责:应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组织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外出学习培训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必须按学院规定的学习培训时间完成所学科目或任务,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改变学习科目、任务和学习时间,不准中途中断学习;按期完成学习或进修任务,达到预期学习培训目标,学习培训结束后,按期返校。

(二)管理考核

1.教师在职外出学习培训工作由教务处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要有计划安排教师在职外出学习培训,正确处理好教师学习培训和本单位正常工作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和减少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对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2.对按计划已安排的外出学习培训任务各单位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取消或变更。取消或变更需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师资培养科。

3.教师未经学院批准自行外出学习的,学院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产生费用不予报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认真记录。学习期间,教师本人需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

5.参加除其他短期学习培训以外的各级各类培训的教师在培训结束后每人需准备一份3000字以上的学习总结,每个团队需准备一个30分钟的ppt汇报稿,学院适时组织听取汇报,并将学习培训情况、学习培训成绩、学习培训证明等有关材料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教务处师资培养科,归入师资档案。其他短期学习培训总结汇报由系(部)组织实施,学期末系(部)统一将短期学习培训申请表交教务处师资培养科备案。

七、经费、待遇

(一)学历(攻读学位)学习

培养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师,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二)非学历(学位)学习培训

1.教师学习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正常的考核、津补贴正常发放。

2.教师因本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培训任务,需承担学习培训期间学院支付的除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以外的全部费用。

3.学院按规定报销学习培训期间的学费、旅差费和住宿费。岗前培训、专业或课程进修、国培项目培训、行业企业1个月以上顶岗实践锻炼、访问学者等非短期学习培训发生费用从学院师资培养经费支付,由教师本人填写报销单,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报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审批;其他短期学习培训发生费用,从各教学单位的包干经费支付,由教师本人填写报销单,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审批。

4.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根据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费用;因需要外出也可向学院申请派车,费用由组织部门或单位支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私车外出,以确保交通安全,不得私车公用。

八、附则

本办法仅限于教师在境内的学习培训和访问学者国内外访学。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培训项目,按其项目要求执行。其它未列及培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事项单独报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外出学习培训(非短期)申请表

附表2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短期外出学习培训申请表

(附件请从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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