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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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19-10-29 15: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蒙古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学院坚持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部门自觉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每年的预算、决算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确保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院和院内各级各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受院长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全院的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

(二)统一管理学院对外投资、融资和筹资等活动。

(三)根据学院要求编制和调整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

(四)集中管理学院财务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学院资金,有效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

(五)实行集中核算,依法监督经费使用,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六)负责对学院各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七)统一对外提供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经济统计相关的财务资料。

(八)其他财务会计事项。

第八条学院实训基地等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学院批准,同时设置专职财会岗位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九条学院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全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院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院内各部门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部门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学院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学院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参考近年预算执行情况,科学预测下一年度增减变化,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预算由财务处负责,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下年度拨款控制数,结合学院综合筹资能力和事业发展需求,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学院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学院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各部门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为了维护学院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确因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进行调整支出预算的,必须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财务处根据批准的报告或会议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十九条学院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自治区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各项财政拨款按政府收支分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认真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做到各项拨款来源账户清晰,对账及时。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四条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三条学院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坚持勤俭节约办事业的方针使用经费,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无正当理由的超预算支出。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一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院内无息借款、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二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未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八条根据学院各职能部门分工,上述各类资产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防止资产人为损毁或丢失。

第四十九条对购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并凭验收单入账、建卡。

第五十条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底,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三条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五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五条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借入款是以按期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学院要本着“稳妥、必需”的原则举债,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借贷风险。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条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四条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五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六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七条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八条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须按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有关高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并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条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学院财务委派机构也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分析,利用不同财务分析指标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三条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四条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六条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印发的《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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