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发挥高校的国际交流职能,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 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外厅〔2016〕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 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外 事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6〕3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校党委领导学校的外事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发展大局,通过积极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主动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提高学校在基础学科和优势学科方面国际化程度,培养国际化人才,提高学校教学科研领域软实力、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二、实施区别管理
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需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以任务为导向的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在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其他聘用人员及教师指导的学生)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1.教育教学活动主要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与国外合作院校落实教育教学领域科研项目、授课讲学、因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带领学生实习或参加学科竞赛;
2.科学研究主要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进行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或执行项目书、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
3.学术访问主要指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外合作院所进行短期进修、互换、专项技术培训;
4.出席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主要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在会上作特邀报告、大会报告、分会报告;
5.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主要指担任国际学术组织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分会主席或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兼职)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与其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派员单位和个人的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各学院应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强调以任务为导向。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三、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分类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我国和我区现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政策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持因公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未经审批,学校任何人员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境)从事公务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二)经学校审批,以下几类教学科研人员可持普通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1.带领学生出国(境)实习实践、参加学科竞赛、夏令营者;
2.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的“海归”人才;
3.出国(境)执行为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访学任务者。
(三)承担科研项目的退休人员,如确有必要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且使用科研经费的,也需按照我区现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政策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持因公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四)各学院统筹安排、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重点安排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学校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出国(境)任务。年度计划由各学院统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备案。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计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五)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备案。处级(含)以下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文请示;副厅级(含)以上人员仍按现行规定审批。
四、加强经费管理
(一)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财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实行联合审批。
(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严格按照计划和预算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须在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并在报出访请示前专题向学校和上级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待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访请示。
(三)使用背景可靠的外方资助项目经费,应提交情况说明,按照双方达成协议审核审批。
(四)教学科研人员(含教师指导研究生,研究生可以不是项目参与人)使用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及学校科研项目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五)师资培训(访学)使用师资培训费(含自筹经费),应按照师资培训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教师因工作需要带学生(含本专科生、研究生)出国实习,使用本专科生、研究生业务费,应按照业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使用专项经费(本科院校按在校本硕博全部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专科院校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经费),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在报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费用时,需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原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批件》原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进行。
(九)教学科研人员因特殊情况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应凭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和“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五、强化监督和追责
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取得实效。
(一)学校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纪检委要负起监督责任。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加强事前规划、事中把关和事后监督。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规定在回国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组织、人事、科研、教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出访人员的公示情况、出访成果和总结报告,对出访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
(四)杜绝教学科研人员以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因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教学科研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定期通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进行约谈或追责。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内农大校发﹝2017﹞8号文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