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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28 17: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办的国际会议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按照或参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时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经费预算。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作为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将校内各单位举办和承办的会议划分为行政类会议和学术类会议两类进行管理。

行政类会议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召开的行政会议和业务性会议。

学术类会议指以学校、学院(中心、所)、专业、学科、科研项目等名义举(承)办的与教学、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有会议费支出的项目启动会、评审会、中期检查会、验收会和学术交流研讨会、学术论坛、专家座谈会等。

第六条学校会议实行计划编报、分级审批制度,各类会议均须提前申报会议计划,填报“会议审批表”,列明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会议议程、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构成、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各类会议凡涉及经费支出的,须填制“会议预算表”,并经财务处审核。

第七条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一般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八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非学术性会议一般不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

第九条举(承)办会议的审批权限如下:

举办国际性会议,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含50人)的,经所在单位和学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人以上的,还应报学校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举办国内会议,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含50人)的,报所在单位和学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50人以上的,还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人以上的,还应报学校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举办校内会议,多个单位参加的会议,由举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位内部会议和参会人员在20人以内且不需要学校其他部门人员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不安排住宿,确需到校外召开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要签订委托合同。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纳入招标采购程序。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一条与校外其他单位共同举(承)办会议,我校是协办单位的,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并与举(承)办方签订协议。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承担会议,应取得委托单位的正式通知,由校内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其所举(承)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使用项目经费(包括科研项目和财政专项)举(承)办的会议,由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举(承)办会议、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虚增会议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即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综合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二)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对举(承)办高端学术会议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受邀参加会议的代表住宿费可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其他费用开支标准仍按本规定执行,各项费用可打通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列支会议费。

第十六条从代管经费列支的学会、协会等举(承)办的会议费由经费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会议费的收取和开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会议收取会务费、资助费的,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并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自收自支,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严禁利用会议费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会议费使用范围: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宣传费等、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会议聘请专家发生的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会议工作人员劳务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

(一)经批准的会议预算表及审批文件,利用财政专项和科研项目经费的,还应提供批复的项目预算书;

(二)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如通过旅行社、会务公司组织会议,还须附与旅行社、会务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除符合国家现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外,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预算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应优先选择学校的报告厅、会议室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在呼和浩特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呼和浩特市以外地区召开,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招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间;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行政类会议由所举办或承办的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学校承担监管责任;学术类会议由会议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项目所在学院(中心、所)及主管职能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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