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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9-10-29 14:52  

2014年6月我校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定和发布了《内蒙古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实施两年,这一期间财政部又陆续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也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内财行规〔2015〕19号)等,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适应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内蒙古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我校差旅费报账与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如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以外的交通工具的,需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发生签转或退票费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出差申请人应与交通工具乘坐人一致。

2.根据规定,火车交通意外险由强制保险变为自愿保险,乘坐火车或者轮船的,允许购买交通意外险。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单位可以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

3.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学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须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和审批单位承担。

二、住宿费

5.出差人员住宿费从2016年5月1日起,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6.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作硬性规定。

三、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7.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的。

(2)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并提供有效证明的。

(3)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交工作情况说明、工作记录、付款凭据(经收款人签字及留有手印的收条、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人电话等),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审核,职能处室(教务处、科技处等)审批的。

8.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仅承担午餐费用、不承担晚餐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发放50%的伙食补助费。

9.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10.自驾车、租车、学校派车出行的,可领取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但不得发放市内交通费。

11.教职工因项目研究需要安排学生出差可自定学生出差补助标准,但不得高于其他人员标准。

四、市内交通费

12.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发放时,出差人员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单位缴纳市内交通费的票据。

1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14.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五、其他

15.出差期间发生的外地零星开支(包括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必须与差旅费报销同时进行,在出差地方式的零星耗材等采购支出另行报销。

16.差旅费的住宿费、机票支出及其他零星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

17.若连续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1个月以内的部分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助;超过15天以上的部分伙食补助与市内交通补助合计按80元/天发放。科研人员在野外地区工作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补助标准按不超过100元/天的标准补助,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18.出差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连续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15天以内的部分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助;超过15天的,应按照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派出单位、部门做出的相关规定执行。

19.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20.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1个月以上的,借调期间的差旅费、房租、水电、通讯及生活补助等,由学校人事处制定管理办法,拟定补助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按学校批复标准给予补助后,不再另外凭票报销相关费用。

21.经单位同意的,离开常住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下乡驻村扶贫或参加其他工作队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工作人员)在派出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生活补贴和保险保障。补贴标准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部、人事处等)依据自治区政策制定。

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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