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内蒙古农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14〕4号)中“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的合作经费等。
(三)其他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系、部、所、中心)自主安排的科研业务费或其他用于科技事业的资金以及其他未归入本条(一)和(二)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 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各系(部、所、中心)及相应职能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紧密配合,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监督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下同)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等进行管理;会同财务处开展项目申请及预算编制培训、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符合程度进行审核;配合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接待各类项目财务检查、审计,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业务的核算与管理;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财务培训;组织项目结题财务验收;会同科技处、项目负责人接待各类财务检查、审计;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决算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的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按照批复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计划任务书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组织采购;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实施产权管理,对无形资产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外事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办理和报销原始凭证审验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依法监督学院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规范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 各系(部、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
根据需要,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物验收及日常管理。配备兼职科研秘书,协助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和上下协调工作,协助各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计划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职能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下达单位的项目申报要求或下达数额据实编制。经费来源有学院自筹配套需求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并呈报学院批准后方可编制,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对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依据等进行说明。其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标准和内容需按经费下达或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财务处会同科技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经费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收支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化或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后,科技处应及时将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预算书)复印件转交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批复文件办理财务立项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包括项目预算,下同)和科技处出具的项目立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立项手续;其他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持科技处出具的项目立项通知单及项目预算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立项手续。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为所在单位提供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及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到账后,财务处及时通过网站发布资金到账信息,供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查询。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书面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核对经费项目归属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并通知项目负责人。财务处依据科技处的书面通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入账手续;其他科研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凭科技处出具的立项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开具手续。
因特殊情况,付款单位要求我院提前开具票据方可付款的,项目负责人可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预借票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预借票据时须提供项目合同书,并填报《预借票据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签批。
(二)票据开出后相关经费应当自开票之日起半个月内到账;对经费不能如期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票据退回财务处;票据开出后1个月经费仍未到账的,财务处采取相应办法督促项目负责人,催办经费到账或退回票据。
(三)到账金额小于预借发票金额的,项目负责人须索回原票据后,财务处按到账金额重新开具票据。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由项目经费支出或项目负责人垫支。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民口重大科技专项等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并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业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和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大学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十一)协作费: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由其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数据收集、调查研究等科研协作经费。
(十二)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除了以上相关科目以外,还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等。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学院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统一管理,按规定提取或列支。
国家、地方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课题和科研专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等。
间接费用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规定比例如下: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间接费用计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三)其他专项。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
学院收到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办理收入入账时一次性提取间接费用(扣除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间接费用部分)。学院作为子课题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科研间接成本及科研业务管理支出等。
(一)绩效支出是指学院为提高项目组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的相关支出。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预算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绩效支出按合同书核准的预算额度执行。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照预算额度的70%分年度发放,在所在系(部、所、中心)及科技处、财务处对课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所在单位及科技处审批,由财务处发放。其余30%待项目正式通过主管部门结题后发放;未能结项或结项未获得主管部门通过,不发放剩余绩效支出。
(二)科研间接成本是指学院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和仪器设备应分摊的折旧费用,水、电、气、暖消耗等相关支出,科研间接成本按照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余额的50%核定。
(三)科研业务管理支出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结题验收、财务审计、资源占用及其他与科研业务发展与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不提取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学院统一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用于学院相关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发生的支出。科研管理费按照以下规定提取:
(一)不提取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经费下达部门的规定和比例提取。经费下达部门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到账经费的2%提取。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2%提取。
(三)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只能用于直接支出,不提取间接费用。
(四)转拨给其他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学院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关性。指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必须属于相关科研项目预算所列示的内容,并与项目研究时间相关。
(二)合规性。指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真实性。指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相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业务。
项目负责人对报销票据的相关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办理预付资金手续的,可以申请预付款(借款),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按时清理项目预付款(借款)的责任;
(二)预付款(借款)报账、还款期限为3个月;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报账、还款,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按照“前帐不清,后账不付”的原则,暂停办理相关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书中有协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遵循以下规定: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只对任务书中明确列示的协作单位在预算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
(二)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科研项目预算批复书、项目任务书、合格财务票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协议)等。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协议,明确经费使用明细。
(三)转拨经费一般应先由对方单位提前出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先行借款转拨的,经办人员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单”,经科技处审核签字后由主管科技副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转款手续。
(四)项目研究经费转拨后,项目负责人要经常了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并督促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于每年年底向学院财务处报送外拨经费使用情况说明或经费支出明细表。
(五)不得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借款及支出审批范围及权限如下:
5000元以下(含5000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审核并签署意见,科技处进行审批;
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科技处审核后,学院分管科技的副院长审批;
一次性在10000元以上的支出,除以上审核程序外,应由财务处处长审查并签署意见,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从科研项目经费发放的助研津贴原则上应逐月定期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不得现金发放。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基本建设管理、资产管理、资金支付等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存货(如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规范出入库管理。大额存货的采购和管理按学院材料采购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科研过程中形成或购买的生产资料(化肥、种子、种苗、农膜、饲料等)、生物资产(实验动物)、农副产品、试验材料等一律不得据为己有,如已售出,其收入必须上缴学院财务处,冲减项目有关支出,未出售的,项目结题后写出书面材料,说明上述实物处理情况。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与结账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十一条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结账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结账项目财务收支明细编制项目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资料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预决算相符。
(二)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审核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科技处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以及预决算的相符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和管理;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实施办法》对部分项目进行审签或审计。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或通过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科技处书面通知财务处结题项目清单,财务处根据通知及时结转经费余额,进行结余分配和撤销会计核算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其以学院的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学院,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无法在院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第七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部、所、中心)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形成院内长效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在学院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部、所、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0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内农职院院发〔2012〕1号)中的“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