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文件和《内蒙古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处级单位和直属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及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学院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执行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学院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自治区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院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含学生)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自治区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由分管领导视情况签批。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其中校本部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其中校本部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学生调研、实习差旅费及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实习,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实习期在假期或与假期连接的,实习车票按实习地至学院票价凭据报销。
各系统一组织安排租车实习,视同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去外地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各类比赛活动可参按照其他人员的标准或以下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不住宾馆(路途中转住宿除外),实习接收单位有条件的住接收单位,无条件的应尽量利用当地相关单位的宿舍等解决学生的住宿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出差并由科研项目支出费用的,住宿费可按其他人员标准报销,伙食补助可按其他人员限定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助标准或以下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带队实习、比赛视同出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进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出差审批前必须与会议举办方联系,确认会议期间食宿安排,了解会务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完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食宿费用”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领取伙食补助费,只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报销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凭据在规定限额内报销,按规定标准领取补助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期间因参观旅游,主办单位收取的车费、交通费、门票费以及开支的各种旅游费用由个人支付。
(五)承担国际合作项目的报销和补助,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学院安排到基层单位进行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一)到萨拉旗以外地区学习、进修,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按文件规定开支标准报销。
(二)到萨拉旗以外地区学习、进修,时间在一个月上的,按每人每天10元发给伙食补助费(放假期间不发伙食补助)。住宿费凭举办单位安排住宿的收费票据在限额内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
学习一年之内,只报销一次往返车船票,一年以上,按探亲路费规定办理(不发放补助)。
(三)在培训、学习所在地有住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调入学院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前述出差有关报销规定执行。
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条 与教职工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随同调动,其差旅费和托运费一并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父母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经学院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可报销。
第三十四条 从学院调出的教职工,其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九章 探亲旅费和外地就医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探亲旅费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乘火车(含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
(二)乘轮船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四)因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途转乘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
(五)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的1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六)探亲期间不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20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硬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差旅费,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文件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要到区外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不超过15天)的标准以内的住宿费,不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要到区内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不超过3天)的标准以内的住宿费,不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住院期间不再报销住院取暖费。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三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学院要强化对差旅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学院2011年印发的《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