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蒙古农业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等财经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是学院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院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落实本部门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指导下,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既完成工作任务,又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在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对应”的财务管理体制下,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部门(处级单位和直属科室,以下简称“部门”)或项目组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即一个部门由一位负责人审批财务收支。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院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后勤保障经费、离退休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以及由学院代管会计核算的二级财务实体全部事业经费及经营性资金。
第二章 审批人员
第五条学院财务审批分为五个级次,包括部门或项目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五个级次。
第一级次:部门或项目组。院内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二级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是学院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是审核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三级次:分管院领导。各分管院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的经费支出和分管部门超过规定金额的部门包干经费和资金分配方案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四级次: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分管财务支出审批工作,组织制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是超出规定金额经费支出和资金流动的审批负责人。
第五级次:院长。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院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六条财务审批负责人代表本部门的领导集体,对本部门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应将本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报学院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学院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审批负责人本人以及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由部门其他领导或报上一级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九条学院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员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条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依据《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等行使审批权限,学院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融资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需经院长办公会及院党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学院经费预算和支出计划的审批
学院年度预算的审批:财务处根据学院预算编制原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预算草案,经分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预算,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的主持下,将所归口管理的预算经费指标下拨到各部门。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财务处编制调整方案,按照原预算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给予补助款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可直接按照要求增列收支。其他收入、支出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在不突破原预算的前提下,可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重大调整需由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后进行调整。
年初未列入预算项目,而又必须在本年度支付的基本建设、维修及构建类项目经费,履行相应的预算调整和增加的审批程序。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共同签批;30万元至50万元(含3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人员经费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含院聘人员)工资及补贴、院内津贴、加班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丧葬抚恤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学院统一发放的院内津贴、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由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依据院长办公会决定和会议纪要及执行通知等要求审核,报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临时工工资(含外聘教师),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人事处、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评审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人事处、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各部门利用自筹经费支付工资以外的职工福利、奖金、加班费以及津补贴等,按照部门“其他专用基金”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维持运行经费审批权限
维持运行经费包括各部门掌握使用的日常公用经费、经常性专项维持经费、小型立项维修项目以及零星维修专项。
0.5万元以下的支出,按照职责分工范围,由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0.5万元-5万元(含0.5万元)部门包干经费,由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分管院领导资金审批范围内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5万元-20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的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三公经费审批权限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含外宾接待)。
公务出国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支出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学院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审批权限依照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是学院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支出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专项经费指阶段性或一次性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购置类、建设类等经费,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拨款、学院自筹等。所购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报销前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项目所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5-20万元的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0-50万元(含20万元)的支出由所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所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科研事业经费审批权限
所有的科研经费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院统一账户,由学院财务处和科技处统一进行专项管理,单独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支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学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与办法,各类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不得开支与课题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学院房屋、基础设施、土地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按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捐赠收入、学院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基本建设财务审批原则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遇设计变更等必需调整预算时,须由后勤管理处在变更等事项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院领导提出报告。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共同签批;20万元至50万元(含2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议批准。
基本建设每笔资金支付必须由后勤管理处经办、后勤管理处分管基建工作副处长和处长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
单项一次性付款超过20万元的支出还须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单项一次性付款超过50万元的、各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资金支付,以及所有经学院会议批准的变更内容增加预算的资金支付,由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专用基金审批权限
专用基金一般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学院设立的其他专用基金等。专用基金的提取纳入学院预算,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职工福利基金
学院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由院工会会同人事处、财务处制定计划,需事前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由工会主席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
学生奖学金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或捐赠人的意愿进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事项,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勤工助学经费由院、系两级管理,财务处按照规定足额提取,按照财务规章制度进行收支。由学院管理的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学院大型活动支出,审批权限由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后发放给勤工助学学生。
由系(部)管理的勤工助学经费是依据学生人数和生均定额划拨到各部门,支出用途和范围由该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按照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有关原则和精神,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和酬金标准,在每年年初做出详细预算,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审核,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审批权限由该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
由系(部)以外部门管理的勤工助学经费是依据本部门的实际用工情况根据岗位进行的分配,审批权限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各部门的院领导审批。
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事项,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三)学院设立的其他专用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发展基金(留本基金、修购基金)等。各部门使用发展基金弥补维持运行经费不足或购置固定资产等,或支付相关符合规定的支出,依照每次支出总额分级审批。
经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如属于重大事项,再经院长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九条实训基地等机构经费审批权限
养殖实训基地、内蒙古农牧业科技园区、医务所、饮食服务中心、幼儿园等机构所有经费收支应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预算内的经费审批权限如下:
医务所经费支出由医务所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饮食服务中心经费支出由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养殖实训基地经费、内蒙古农牧业科技园区经费由科技园区办公室(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幼儿园经费由幼儿园负责人和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如发生“三公经费”,应执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年初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支出应履行预算调整或增加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院接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伙食费、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代管经费等。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编制使用计划。支出由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捐赠资金的审批权限
各种层面的捐赠资金,依据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由掌管捐赠资金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举办产业或向其他单位(含院办产业)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贷款的审批权限
学院贷款管理依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审批事项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
(一)学院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通过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学院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供求状况,在上级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提出贷款使用申请,按用款进度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由院长代表学院签订合同。
(二)学院财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管理,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学院利用贷款资金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费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规定,逐级审批。
(三)学院利用事业资金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纳入学院事业单位经费预算,按预算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学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由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学院资产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院内报批工作按以下权限办理:
单笔3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纪检部门、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会签,经分管国有资产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查后,提交院长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单笔3-5万元(含3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原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纪检部门、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会签,经分管国有资产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院长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单笔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纪检部门、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会签,分管国有资产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院长审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现金或实物捐赠单笔1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2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提交院党委会审定,3万元以上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
土地、房屋建筑物和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一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提交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
会议研究批准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审批责任
第二十五条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六条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应有书面授权书,须经上一级审批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收回授权要求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