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财务预算管理行为,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内蒙古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院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院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院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四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院预算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全院预算资金收支进行全面管理。财务部门在院长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核算工作,严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对应”的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保证学院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通过学院财务预决算及调整方案,讨论决定预算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的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预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
(二)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审查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草案。
(四)改变和撤销学院各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的不适当决定。
(五)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六)审查年终决算。
(七)决定预算预备费(机动费用)的动用。
第八条学院财务处作为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组织院内各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方案,负责编制学院整体的预算方案。
(二)向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汇报预算编制方案,并提请审议通过。
(三)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分配经费预算指标,负责预算的下达,组织实施已经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及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四)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五)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交分管财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讨论和审批;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报告。
第九条学院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制,学院各部门为预算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
各部门要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本部门的细化预算。本部门细化预算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批准,报财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学经费细化预算须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汇总上报)。
(二)落实业务范围内的年度收入。
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三)分配主管业务经费的预算指标。
(四)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部门经费审批原则上要求实行行政一把手签字制度,如有特殊原因须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理签字,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知财务部门。
经费审批人权利与责任对应,必须严格依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等规定签字。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一、第二审核人为管理责任人,最后审批人为领导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审批签字,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推进业务范围内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需进行预算经费二次分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本部门详细的支出预算并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执行。教学业务费、教学设备费由教务处进行二次分配预算,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勤设备费由后勤管理处进行二次分配预算,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勤工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进行二次分配预算,报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进行二次分配预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就业经费由就业指导中心进行二次分配预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党建经费由党务部进行二次分配预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负责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院。
第十二条学院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应纳入学院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根据学院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部门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主要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主要包括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经费拨款等,根据往年拨款情况以及财政部门相关定额等进行测算。
2.科研经费拨款,主要包括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根据科研部门本年度的具体情况进行预测。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部门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进行测算。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测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测算。
(四)附属部门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情况测算。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预计。
(六)其它收入,学院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及其它零星杂项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
第十七条支出预算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他人员支出;按照学院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津贴、奖金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贴、医疗费、住房补贴、学生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用、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维修费、体育维持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材料及业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零星维修费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公用经费定额测算,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分解到部门。
4.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与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维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学院对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根据学院经营活动项目确定。
(三)对附属部门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部门补助发生的支出。根据附属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部门的支出。根据上年情况及上级部门规定确定。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和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
第十九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学院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障优先、讲求绩效、预算从紧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总体情况。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又要考虑各种收入实现的可能性。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从紧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学院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日常教学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教学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日常预算支出以处级部门、直属科室为预算部门,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部门。
第二十条预算编制的方法
学院的上报预算(部门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是学院控制预算的编制依据。
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分析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充分考虑本年的各种可变因素。
(二)结合学院发展整体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本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年度经费收支的预测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预算部门根据学院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和本部门经费收支情况,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申请,并填制统一的预算申报书,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本部门年度预算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教学部门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报财务处。其他部门直接报财务处。需纳入项目管理的经费支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经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执行。
学院实训基地等机构必须按照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完整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审议本部门年度预算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在收到各预算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支出申请后,结合自治区主管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学院年度收入总预算;在收入预算额度范围内,统筹考虑人员支出现状、年内增长计划、定额标准、新增专项预算、上年度支出预算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编制学院年度支出总预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应将预算方案报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再提交学院党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根据学院党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并下发各部门预算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开始,学院财务处可以先按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的一半预拨经费安排支出,以保证各部门的正常运转。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有关教学经费使用的限定性比例:实验、实习(实训)费不得少于本部门总教学经费的60%。
第二十八条部门拆分、合并或所属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应办理相应预算划转。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切块分配、归口管理的经费范围以及审批权限将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学院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年度经费使用时,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末要对本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
第三十二条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统一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定期对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定期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时向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应急、上级指令等原因确需调整、追加经费的,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报分管财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重大项目的调整必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集体决议。
财务处根据会议纪要汇总各部门追加的项目预算,由院领导审批后统一下达预算调整指标和预算调整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年终决算后,上年经费结余除部门切块经费外,其他属于预算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下年预算时统筹考虑安排。特殊情况确需跨年度执行的,应于当年11月底之前由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完善预算绩效考核制度,各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绩效作为学院在下一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院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动态的跟踪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学院纪委和财务处对预算执行中违反国家和学院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收支分析,并向分管院领导进行详细汇报。
第三十九条为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需要设置备用资金,学院依据公务费用预算数的5%加定额机动费设置重大项目和应急项目的机动资金,属于学院的机动财力。
第六章 决算
第四十条每年度结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转账业务和年终决算,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
第四十一条为了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数字的准确、完整,财务处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工作。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
(二)清理本年度预算应收、应付款项。
(三)清查财产物资。
(四)进行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第四十二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编制年终决算,并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审议,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收支报表。
(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三)需要披露和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与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教职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8月30日印发的《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